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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慧律师   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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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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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培伦。

委托代理人:王慧,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琪。

审理经过

原告于培伦诉被告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琪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0日,原告女儿与被告登记结婚,登记当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月1日前给付。被告借款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月1日前给付,被告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取款记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培伦将钱款借给被告刘琪,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利息诉请,应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该判决判令给付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培伦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该判决判令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彬

审判员单联坤

审判员秦绪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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