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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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下面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总结以下三个要点:
一、单位无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无论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在于劳动者,只要劳务者付出劳动的,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有约定且不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违法或者约定不明,应按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工作标准支付。
二、对劳动者的保护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如果劳动者还有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权向单位主张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有损失,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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