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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律师   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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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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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投资人缴纳至拟设立公司临时账户资金,可被执行

  • 案情介绍:

2005年10月25日,依信用社申请,执行法院将张某缴纳至拟设立纺织公司临时账户的注册资金20万元中的17万余元作为执行款予以扣划。同年11月3日,纺织公司正式成立,遂提出执行异议。


  • 法院认为:

 纺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故该公司应从其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2005年11月3日起成立,在此之前应依法认定该公司尚未成立,因而也不具备主体资格。法院实施扣划投资人张某资金行为,发生在2005年10月25日,是在公司尚未成立、尚未具备法人资格时。故该笔资金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所有权一直延续到公司成立之日,并于该日依法发生转移。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股东资金一旦投入不得随意动用,是公司对其股东的内部约束。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股东如在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出资金,要负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如在公司未能成立时抽回资金,则要负违约责任。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而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本案张某投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在公司未成立之前,由于法院公权力行为,造成客观上的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责任,应由投资人张某负担。法院有权将其作为张某个人所有资金并实施扣划,故裁定驳回纺织公司执行异议。


  • 实务要点:

公司设立中至正式成立期间,投资人将资金缴纳至设立中公司开设的临时账户上,该笔资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司法机关有权对负有义务的投资人采取扣划措施。


  • 案例索引:

江苏盐城中院(2006)盐执监字第27号“某纺织公司执行异议案”,见《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对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启宏在该公司设立中投资的异议案(执行异议)》(黄德海、韩立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事: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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