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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律师   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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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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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一定有效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以理解为:抚养费的金额首先由双方离婚双方协议确定,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就不应当予以干涉。

 

但是,法院可以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金额进行变更吗?先来看一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辽02民终字第3675号

【主体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母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1、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原告18周岁时止;

2、被告承担起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的母亲王某某与父亲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双方约定,原告于某(2014年2月13日生)随其母亲生活,其父即被告于某某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每月5日支付。原告的父母离婚后,被告付给原告医疗费10300元,付给原告抚养费3900元,原告患病,被告离婚后在劳动中受过伤。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某某自2015年4月起至原告于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

二、原告于某的医疗费由被告于某某承担5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依据双方在瓦房店市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原审法院违背协议约定,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5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婚生女抚养费是否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考虑上诉人患有恶性脑肿瘤疾病,需要支付较大数额的医疗费,且持续发生,为减少诉累,将医疗费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50%,并每月承担婚生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并无不当。结合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中关于医疗费的判项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要求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系重复计算医疗费。

 

【律师分析】

法院没有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据我分析有以下两点理由:

1、婚生女在双方离婚后患有重大疾病,且长期负担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如果医疗费均包含在每月1500元抚养费中,会导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担加重;

2、如果判决支持每月1500元抚养费,再额外判决支付医疗费用,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公平,毕竟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所以,我认为虽然法院对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但完全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免责声明:本案不具有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普遍代表作用,仅供在与之事实相符的情况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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