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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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如果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此就会涉及到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以及法院诉讼阶段的管辖两个问题,在此分别整理如下:
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总结: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享有优先管辖权。
二、法院诉讼阶段的管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总结: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原则上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的,应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分别向两地法院起诉的,双方互为原被告,且应由先受理的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同于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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